1、还原铁粉由供方技术监督部门进行验收,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本标准规定,并填写质量证明书。
2、铁粉产品应成批提交验收;同一牌号的每批产品必须经过合批混匀,合批重量不得小于3000kg .
3、需方对收到的铁粉产品可按本标准规定进行检验。如检验结果与本标准规定不符时,应在收到该产品之日起的一个月内向供方提出,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。若需仲裁时,由供需方管理不善而造成检验结果不合格时,应由需方负责。
4、抽检产品的取样方法按GB5314进行。
5、如一批还原铁粉的检验结果不符合本标准的规定时,则应按6.4条的规定在该批铁粉中取双倍数量的样品,并对有关项目进行复验。